快讯:
国家文物局:鼓励古建筑对外开放提高文保人员专业素养 让文物走得更远些2016海外艺术市场上 哪些拍品令人尖叫雕琢未来:鲁能钓鱼台美高梅别墅品鉴会举行国家艺术基金三年资助两千余项目拍卖市场大数据指明黑人艺术风向拍卖市场泡沫已被有效挤压2016十大明星拍品及背后所蕴含的信号刘向东水性媒介画法:塑造人的“精神表情”天津美协“美术进万家”活动走进和平区新津社区津门印石雕刻家齐聚一堂 切磋技艺交流心得津门画语—书画名家四条屏展明天亮相天津美术馆画与书归:“吴门四家”雅集“津门”巫鸿:漫谈中国美术历史吴永良:“意笔线描”人物画教学的奠基者深圳民协作品 首度入围“山花奖”中国依然会是 拍卖市场的主要推动力第十七届天津市摄影艺术展览举行中国国家画院书法篆刻院2016年展印象鲁虹:关于易元和的新山水画“书平艺术馆”在古镇杨柳青启用 首办农民学员画展天津美协“美术进万家”活动走进和平区新津社区杨佴旻的色彩水墨画:见证中国绘画之变迁津门书法家张金忠个人书法藏品展在庄沅轩艺术馆举行高振恒办2017年开年大展 无墨彩书作品津门首次亮相天津画院青创中心揭牌 首批入选青年国画家作品展开幕组图:天津著名画家庞黎明2017丁酉年挂历欣赏陈钢2017丁酉年台历欣赏:雄奇险峻 秀美灵动组图:“四绝才女”孟昭丽2017丁酉年挂历欣赏山水画家高原春2017丁酉年台历:小品中见大气象组图:著名画家何延喆2017丁酉年挂历欣赏董克诚2017丁酉年挂历欣赏:充满着妙趣与哲思当代书坛领军人物——张旭光艺术赏析组图:著名书画家霍春阳2017丁酉年台历欣赏 当代实力派画家傅书中艺术赏析
首页 >> 综艺 >> 正文

国家文物局:鼓励古建筑对外开放

天津美术网 www.022meishu.com 2017-01-06 11:12

  天津美术网讯 建筑开放是维护文物安全、保持文物健康状态、发挥文物社会功能的有效途径。

  1月4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古建筑开放导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具备条件的国有古建筑应对外开放,鼓励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对外开放。”

  关于遵循原则:古建筑开放应遵循促进保护、注重公益、合理利用、强化管理的原则。《导则》指出,古建筑开放应综合考虑古建筑的文物价值、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原功能、游客承载量、空间潜力、区位交通条件、周边自然与人文环境情况等,科学确定延续原功能、部分保留原功能、赋予新功能。

  关于收益分配:对各利益相关方应协商确定古建筑开放的收益分配,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古建筑开放的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工作。

  赋予古建筑新功能时,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科研展陈:古建筑适宜作为科学研究对象。根据古建筑的价值、建筑特征、分布格局、空间规模等,可将古建筑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小型表演场所,进行古建筑现状展示,或利用建筑空间进行陈列布展,发挥科研和教育功能。

  (二)游赏纪念: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等古建筑,适宜作为景观和游赏对象。

  (三)社区服务:祠堂、会馆、书院、民居等古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屋、文化站、管理办公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四)经营服务:民居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应优先使用古建筑的附属建筑、附属设施或辅助部分,尽量减少主体建筑的改造利用。

  (五)办公场所:古建筑用于办公的,可以划定开放区域,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原状展示等展示方式。

  《导则》还对相关术语、开放方式、日常管理与维护做了相关规定和说明。

  附:《导则》全文

  关于征求《古建筑开放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办保函〔2016〕1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规范和促进古建筑开放工作,科学展示和阐释文物价值,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古建筑开放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局(厅)意见,请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凌明、张凌

  电 话:010-56792085,56792079

  传 真:010-56792133

  邮 箱:wenwuchu@sach.gov.cn

  附件:《古建筑开放导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月4日

  《导则》附件

  古建筑开放导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古建筑开放工作,准确阐释文物价值,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规定了古建筑开放的一般技术操作内容和要求,适用于符合公共场所标准、具备接待能力、可对外开放的古建筑。

  第三条 古建筑开放是维护文物安全、保持文物健康状态、发挥文物社会功能的有效途径。

  古建筑应尽可能对公众开放,国家法律法规确定不能开放或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古建筑除外。具备条件的国有古建筑应对外开放;鼓励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对外开放。

  古建筑开放应遵循促进保护、注重公益、合理利用、强化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古建筑开放管理机构应根据文物保存现状和价值特征,科学确定开放方式和强度,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古建筑开放要求和操作规范。

  鼓励建立古建筑开放工作的协作机制,文物行政部门可联合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国土、财税、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开放工作。

  二、术语

  第六条 开放管理机构

  特指具体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开

  放管理机构是古建筑开放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古建筑开放

  指开放管理机构在不影响古建筑安全和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依托古建筑及其环境,进行的游赏纪念、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古建筑开放应有利于文物价值阐释和传承。

  开放分为全面开放和有限开放。全面开放是指古建筑全部开放;有限开放是指古建筑在有限的时段、或者将有限的空间开放。

  第八条 敏感度

  指古建筑对外界因素影响的敏感程度,反映了同等开放强度下,古建筑及其周边环境发生安全问题的可能性大小。

  第九条 阐释

  以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增进公众对古建筑认知为目标的活动。

  阐释方式包括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公共讲座、现场及场外设施、教育项目、社区活动,以及对阐释过程本身的持续研究、培训和评估等。

  第十条 展示

  展示是对古建筑特征、价值及相关的历史、文化、社会、事件、人物关系及其背景的解释。

  展示方式包括信息板展示、博物馆展览、游览路线设计、举办讲座和参观讲解、多媒体应用和网站建设等。

  第十一条 游客承载量

  是指在古建筑本体及其背景环境不受威胁与破坏的前提下,古建筑开放区在某一时段内,其所能承受的游客数量。

  三、开放条件

  第十二条 古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文物无重大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条件和服务设施,符合消防、安全防范和公共场所标准。

  (二)古建筑开放管理机构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养护职责。

  (三)具有科学的古建筑开放计划,并定期修编、调整、优化。开放管理机构应进行古建筑开放可行性评估,分析开放的功能、方式、强度和安全影响,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或调整开放策略。根据开放策略研究制定古建筑开放计划,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开放利用功能和方式、保养维护要求、游客承载量、配套服务设施、职责分工、展示宣教、活动组织、安全防范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以恰当方式对外公布。

  (四)具有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能够保护游客安全和文物安全。

  (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古建筑开放应根据文物保护规划的内容和要求,以及日常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放的功能、方式、管理要求等。

  第十四条 各利益相关方应协商确定古建筑开放的收益分配,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古建筑开放的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工作。

  四、开放功能

  第十五条 应综合考虑古建筑的文物价值、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原功能、游客承载量、空间潜力、区位交通条件、周边自然与人文环境情况等,科学确定延续原功能、部分保留原功能、赋予新功能。

  (一)原功能是古建筑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原功能可以继续传承古建筑价值的,应延续原功能。但是已建立了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原功能已经改变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除外。

  (二)原功能已不完全适于古建筑现状,或原功能难以继续传承、展示古建筑价值的,可部分保留原功能,同时赋予新功能。新功能应尽可能是附属设施、附属建筑或辅助部分,有助于游客认识古建筑的原功能和价值特征,有利于保持古建筑良好的存续状态,不得影响古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文物安全。

  (三)无法延续原功能的古建筑,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赋予新功能。新功能应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并能够传承古建筑价值特征。

  第十六条 赋予古建筑新功能时,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科研展陈:古建筑适宜作为科学研究对象。根据古建筑的价值、建筑特征、分布格局、空间规模等,可将古建筑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小型表演场所,进行古建筑现状展示,或利用建筑空间进行陈列布展,发挥科研和教育功能。

  (二)游赏纪念: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等古建筑,适宜作为景观和游赏对象。

  (三)社区服务:祠堂、会馆、书院、民居等古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屋、文化站、管理办公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四)经营服务:民居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应优先使用古建筑的附属建筑、附属设施或辅助部分,尽量减少主体建筑的改造利用。

  (五)办公场所:古建筑用于办公的,可以划定开放区域,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原状展示等展示方式。

  第十七条 鼓励开放管理机构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加强合作,开展

  古建筑价值的综合研究,及时向社会公布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识,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八条 改变古建筑原功能时,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客观分析改变原功能的影响,明确应对措施,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价值特别重要、敏感度较高、社会影响力大的古建筑,改变原功能前应向社会公示相关设计方案、新功能说明等资料。

  五、开放方式和要求

  第十九条 古建筑可采用以下开放方式:

  (一)用于办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间的古建筑,可采取限时、限区的有限开放方式。

  (二)作为景区景点的古建筑,可根据古建筑特点和开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游等分时段开放方式,提升游客观光体验。

  (三)客流较大、敏感度较高的古建筑,应推行参观游览预约制。

  第二十条 古建筑开放时应重点阐释和展示以下内容:

  (一)古建筑的历史文化信息、文化景观资源。

  (二)古建筑的历史格局、历史背景和发展脉络。

  (三)古建筑的发展演变过程、各个阶段的特征及证据。

  (四)构成古建筑总体格局的各要素,如建筑物、构筑物、遗址、附属文物等。

  (五)古建筑的周边景观、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等。

  第二十一条 古建筑阐释和展示应以学术研究为基础,采用多种方式真实、完整、准确、生动地展现古建筑的价值特征。

  (一)古建筑展示方式包括本体展示、陈列展示、复原展示、标识展示、数字展示等。

  (二)古建筑阐释方式包括建立图文展示系统、解说导览系统,

  举办文化教育活动、文化艺术活动、公众考古活动等。

  (三)鼓励采用新技术、新理念科学展示和阐释古建筑价值。

  (四)鼓励对古建筑的考古和保护工程进行知识讲解,促进公众参与。

  第二十二条 古建筑展示利用工程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的传统风貌,不得改变、损坏、影响文物价值主体。

  (一)应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内容和强度,注意古建筑展示利用工程与修缮工程相衔接,避免二次装修、空间改造、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及其环境安全。

  (二)装修材料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鼓励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

  (三)应优先利用古建筑原有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室内外新增设施设备应首先评估对古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根据评估结论明确新增设施设备的可行性和具体操作要求。新增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原装饰陈设和原结构,与古建筑环境相协调,并利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

  (四)游客服务中心、展览馆、陈列馆等大型服务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结合周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并尽量利用现有设施。新建设施体量、规模和外观色彩应与古建筑本体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古建筑开放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文化服务导向,实施优惠票价或减免门票等政策。

  鼓励建设志愿者队伍,提供义务讲解和免费服务。

  六、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开放管理机构应了解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明确古建筑

  开放的日常管理职责,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职责分工。

  (一)价值重要、规模较大的古建筑,开放管理机构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产权复杂、管理使用单位较多,或开放管理机构频繁变更的,应在开放前协商、明确开放利用的责任和义务、文物安全责任、保护保养要求、行为规范、奖惩措施等,必要时可由开放管理机构与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签订协议。

  第二十五条 开放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信息,包括开放时间、开放区域、开放服务及重大活动等,提前公布国家法定节假日、纪念日、学生寒暑假等特殊时段的开放信息。

  (二)严格执行游客承载量要求,制定、公布游客量调控措施。

  (三)统计、记录游客参观、日常管理、安全巡护、展示服务、宣教活动、公众参与和社区服务等开放情况,建立开放日志。按年度汇总开放的基本信息数据和开放日志,并纳入“四有”档案。

  (四)定期评估古建筑开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景观环境、开放效果、游客和周边社区满意度等。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文物价值阐释和游客服务需求,不断调整开放功能、方式和强度,优化开放区域和开放时间,更新开放内容,丰富展示活动,完善服务和设施配套,提升文物展示和服务质量。

  (五)多方管理的古建筑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了解各方诉求,解决存在问题;重大政策、措施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各方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协商确定;协商情况和结果应及时记录,并纳入“四有”档案。

  第二十六条 开放管理机构应重点做好以下保养维护工作:

  (一)重点巡查游客量大、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及时了解、记录文物本体现状、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时开展保养维护工作。

  (二)定期巡查和保养维护古建筑的屋面、楼地面、栏杆等脆弱性、易损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驳岸、游步道、护坡等安全隐患部位。

  (三)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抢救性保护措施。

  (四)积极吸纳当地工匠和技术人员参与古建筑巡查、维护保养、修缮设计和施工,使用和传承地方传统工艺做法。

  第二十七条鼓励开放管理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科学研究、发掘文物价值,综合运用传统和现代科技手段采集、整理古建筑历史信息,根据研究成果不断调整开放的内容和形式。

  (二)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参观人流和活动情况等,监测数据建档保管。

  (三)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促进本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推动地方文化建设。

  (四)加强经验交流,定期进行人员业务培训,不断优化管理机制和人员配置。

  第二十八条 开放管理机构应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安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配备安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做好定期巡查和相关培训工作。

  附件 1:古建筑开放参考流程

  附件 2、古建筑保护利用功能分析表

  附件 3、古建筑阐释与展示参考要点

  一、古建筑阐释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重点阐释古建筑的核心价值,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游客展现古建筑的历史信息,避免误解或含有封建迷信内容。

  (二)充分考虑民族、宗教信仰、年龄、职业、地区差异,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制定相应的阐释策略,提高阐释水平。鼓励开放管理机构制定多种阐释策略和方式。

  (三)全面记录阐释的信息来源、阐释与展示方案、活动情况等,并及时归档。

  二、古建筑阐释内容应着重以下方面:

  (一)古建筑的历史文化内涵,包括建筑选址、材料、工艺、结构、装饰、风格、形制等古建筑历史文化信息,以及庭院、园林、匾额、楹联题刻等文化景观资源。

  (二)古建筑的历史完整性及发展脉络,包括古建筑在所处时代和区域的历史地位和价值,及其对该时代、区域整体文化内涵的影响。有限开放的古建筑,应阐释古建筑的历史背景、整体格局及历史沿革等信息。

  (三)古建筑的发展演变过程和各个阶段特征,包括标语、口号,不同时期改建的历史痕迹等各时期历史信息,并准确标注时间。

  (四)古建筑本身的功能变化、使用单位、使用人及与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的相关性。

  (五)古建筑周边景观、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

  三、古建筑阐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解说导览系统,包括讲解员、标志标识系统、智能导览、出版

  物和宣传品等。

  1、解说内容应科学、准确、生动地阐释文物价值,兼具知识性和趣味性,表达方式易被游客理解和接受。

  2、讲解员讲解时应注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和内容,传达文物保护理念。

  3、标志标识系统应与古建筑文化特色、景观环境相协调,体量、尺度、色彩、材质适宜,文字及图案内容清晰、直观,突出文化性、生态性、艺术性和功能性。鼓励采用双语标识及国际通用图形标志。

  (二)文化教育活动,包括教育项目、社区活动、公共讲座、培训、公众考古等。1、在古建筑内或院落内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应充分考虑古建筑和人员安全问题,细化现场组织措施,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

  2、鼓励与当地教育部门、社区和媒体合作,积极利用网站、微博等新媒体开展网上互动,科学阐释和传播古建筑价值内涵。

  3、鼓励结合考古和保护工程,进行公众考古活动,促进游客和周边社区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公众考古活动不得影响正常考古工作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文物保护工地现场参观时,可开辟单独通道,展示文物修缮主体或考古遗迹。

  (三)文化艺术活动,包括与古建筑价值阐释相关的展览、表演、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等。应及时对外公告展览和活动信息、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活。

  四、古建筑展示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根据古建筑的空间布局特征、现存状况和景观特点,合理确定展示流线和服务设施配置。展示流线应考虑建筑组群关系、空间序列、原有功能组织等。

  (二)以古建筑实物为主要展示对象,注重展现历史场景和景观环境,

  营造与文物价值相符的历史氛围。鼓励根据历史研究成果进行复原陈列展示,并在显著位置说明复制品、仿制品及其他辅助展示手段。

  (三)设置标志,说明建筑遗址及古建筑重要的残损部位,展示其位置、规模、功能等信息。

  (四)应注重展示互动,调动游客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发放游客和社区调查问卷,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展示工作。

  五、鼓励采用电子触控屏、虚拟现实展示装置、移动终端 APP、交互平台等新技术手段展示古建筑价值,形成数字化、网络化传播与现场参观、实地考察之间的互动互补。

  六、鼓励研发富有特色的文创产品,培育特有文创品牌,通过产品营销扩大古建筑的社会影响力,传播古建筑价值。

  附件 4、古建筑展示工程施工与设施布置参考要点

  一、古建筑室内空间改造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科学评估古建筑的空间条件及承受能力,根据评估结果综合确定适宜的利用方式、空间改造措施和强度,优先利用已有建筑空间,确保古建筑安全。

  (二)重新布置古建筑内空间或进行室内陈列布展时,不得破坏、拆改原有分隔墙、装修装饰、构件,不应遮挡重要的室内装饰。

  (三)新增构件、装饰材料、设备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可逆性,不得以古建筑构件承重,尽量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规模适度、功能合理,风格、色彩与古建筑环境相协调。鼓励采用当地传统建筑材料。

  (四)新增吊顶时,不宜将古建筑原有裸露构件全部隐蔽于吊顶内,应采用观察窗或其它方式,便于日常观察、监测古建筑现状和病害情况。完全遮蔽的古建筑构件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五)施工前应进行古建筑室内详细测绘,及时发现、处理古建筑构件变形、损伤等问题,记录工程每天的人员安排、工作内容、进度和重要发现等,工程资料应归档保存。

  二、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安装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使用、消防安全的技术规范和导则,相关设计方案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或电炉等加热器。

  (三)采用阻燃措施敷设电气线路,不得直接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敷设电气线路;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四)应分区安装单独分支回路,独立设置控制开关。控制开关、熔断器均应安装在专用不燃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有条件的应

  单独设置配电室。

  (五)定期检查电气设施使用情况。

  三、新增展示、服务、交通等设施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大型设施应结合周边区域规划统一设置,尽量利用现有设施。确需新建的,宜设置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并控制体量、规模和外观色彩。

  (二)不应随意改变开放区内原有园路、桥梁的走向和标高。确需拓宽道路时,应具有可识别性,并与环境相协调。新增游步道路应尽量采用生态型材料,控制铺设范围,不建议使用柏油、水泥等现代铺装材料。

  (三)因展示和经营服务的需要而增加的广告和店招等设施,形式、尺度、色彩和材料运用应与古建筑风貌协调,不影响古建筑形象的展示与传统环境面貌,不应对古建筑立面和原有装饰构件进行大面积遮挡。

  四、园林景观工程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应以文物价值和研究成果作为工程设计依据,注意符合文物价值特征和历史氛围,避免城市园林化、现代化设计倾向。

  (二)保护院落内原有植物多样性,不宜新增树池、花池、水池等现代或西方园林设施、小品。

  (三)以当地乡土植物作为主要植被选种,乔、灌、草相结合构建多层次的种植形式,适地适树,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四)山石驳岸应以原状整修、展示为主,不应改变原有形制。缺损的假山不宜另行补配山石,应进行现状加固和展示。

来源:新浪收藏 责任编辑:简宁
>>相关新闻
• 提高文保人员专业素养 让文物走得更远些
• 雕琢未来:鲁能钓鱼台美高梅别墅品鉴会举行
• 画与书归:“吴门四家”雅集“津门”
• 第十七届天津市摄影艺术展览举行
• 江西理学第五届陶瓷艺术创意设计大赛落幕
• 景德镇名家陶瓷展在韶关开展 展至本月15日
• 泉州出土的印度教石刻 与南印度寺庙石刻相似
• 中国首套校外儿童美术教程新书发布会在京举行
• 内蒙古国可移动文物家底揭晓:100多万件
• 内蒙古发现史前三皇体系岩画
纪念人民艺术家张世范诞辰80周年
  • 天津金带福路文化传播中心落成 天津金带福路文化传播中心落成
  • 天津首办山水画邀请展 天津首办山水画邀请展
  • 天津美协花鸟画专委会成立 天津美协花鸟画专委会成立
  • 政协水彩画艺术研究院作品展 政协水彩画艺术研究院作品展
  • 李寅虎个展在乾庄书画院开幕 李寅虎个展在乾庄书画院开幕
  • 台湾山水艺术学会文化交流展 台湾山水艺术学会文化交流展
网上美术用品超市